2013年8月1日上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京召开科学道德建设通报会,通报了基金委在科学道德建设的举措以及2010年以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以及处理情况。会上还特别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基金委党组书记、主任杨卫院士与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院士出席会议并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通报会由基金委副主任何鸣鸿主持。
杨卫指出,通报科学基金申请与资助过程中一些科研不端典型案例,彰显了基金委维护科研诚信的决心。希望科技界同仁和媒体朋友与我们一起努力,共同构建一个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
杨卫介绍说,基金委监督委员会从1998年成立以来,遵循最佳实践原则,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逐步形成了教育、监督和惩治并重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特别是一直把查处科学基金资助过程中科研不端行为作为维护科学道德的重要手段。监督委员会始终围绕维护科学基金公正性和科研诚信建设,积极探索,研究新问题,采取新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工作体系等,为促进科研诚信建设和构建最具公信力的基金评审制度平台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与实践,逐步形成较完善的工作格局。
杨卫强调,基金委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方式过去主要是接受来自科技界的投诉举报,今后我们要主动出击。2010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启动开发了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并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专门做了特殊说明,提醒广大基金申请者撰写申请书时注意行为规范。该系统的启用是基金委查处科研不端行为“主动出击”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使用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已成功发现了数起科研不端案例。
陈宜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随着基金资助强度的增加,由科研不端行为引发的道德风险的压力不断增加。监督委员会将会继续大力遏制科研不端行为,对不端行为“零容忍”,对影响恶劣的案例坚决予以通报。过去几年,监督委员会在做好科研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同时,不断探索监督工作“关口前移”举措,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包括:从国外数十本有关科研诚信教材中精心挑选了《科研诚信:负责任的科研行为教程与案例》一书组织力量进行了翻译并联合教育部中科院等部门进行推荐;在科技界启动科研诚信巡讲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等。
陈宜瑜强调,在未来工作中,一是要继续开展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二是加强信息化手段支撑,研发科研诚信教育软件,建立不端行为案件库,加强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三是稳步推进申请书相似度检查工作,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四是推动科研伦理建设;五是继续开展会议评审的驻会监督工作。
通报指出,自2010年至2013年6月30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共受理投诉举报及建议468件,其中实名举报152件,占举报总数的32.5%,匿名举报316件,占举报总数的67.5%。经监督委员会认真研究,审议案例127件。据悉,被受理的468件投诉举报及建议占同期申请总数(60.7万)的0.077%,其中2010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44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1.9万)的0.12%;2011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42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5.4万)的0.09%;2012年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131件,占当年申请总数(17.7万)的0.07%;2013年截至6月30日共收到投诉举报及建议51件,占申请总数(15.7万)的0.032%。监督委员会审议的案例数(127)仅占同期申请总数(60.7万)的0.021%。
2010年至今已对5个依托单位提出了内部通报批评,责成2个依托单位加强管理;对105位当事人分别做出了通报批评、内部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相应处理(其中10人受到通报批评,59人受到内部通报批评);对43个已批准的科学基金项目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3位被举报“杰青”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未获得资助;不端行为案例类型有弄虚作假38人次,论文重复发表15人次,抄袭剽窃17人次,造假、篡改数据6人次,其他7人次。
通报显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分为:信息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违反评审规定等几种情况。科研不端行为发生的阶段性较为明显,主要集中在项目申请阶段。从统计数据来看,申请者在申请书工作基础和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80%。 项目执行和结题过程中发生的不端行为占科研不端行为的比例约为20%。
“源洁流清,本固枝荣。”杨卫指出,科学基金同样对促进国家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负有重要责任,我们要在巩固完善相关机制和做法的基础上深入落实《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从大力营造创新环境、不断完善制度平台、切实推进依法管理、以技术支撑强化教育防范作用、持续保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势和加强科研伦理研究等6个方面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杨卫最后指出,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关系科技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和部门分工协作。
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执行过程中典型科研不端行为案例处理决定通报
国科金监决定〔2013〕2号
关于郝汉舟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湖北某高校郝汉舟凭借虚假的SCI论文做基础,2011年申报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资助(批准号41171256),2012年又进行了申报(受理号41273261)。郝汉舟从未出境,申请书中将自己说成澳大利亚访问学者,郝汉舟没有硕导资格,将自己说成硕士生导师。
经调查,郝汉舟从未到澳大利亚做访问学者,也不是硕士研究生导师;2011、2012年两份申请书中“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所列已发表论文中,6篇次英文论文实际署名没有郝汉舟,郝汉舟篡改论文署名,将自己列入论文作者,同时捏造了1篇至今尚未发表的论文。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撤销郝汉舟2011年度面上项目“外源激素对超富集植物蜈蚣草砷富集调控的研究”(批准号41171256),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郝汉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给予郝汉舟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6号
关于刘志华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北京某研究所刘志华在其申请的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102746)中,盗用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
经调查,刘志华在2011年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盗用他人发表的论文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提供了虚假信息。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刘志华2011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序列特征的药用植物丹参等叶绿体全基因组比较研究”(批准号81102746),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刘志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给予刘志华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11号
关于万昌秀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四川某高校万昌秀等出版的专著《材料仿生与思维创新》第189页到191页抄袭他人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生物启迪的双重仿生表面的构筑及其抗生物粘附作用的研究》 “项目的立项依据”部分。
经调查,万昌秀抄袭他人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违反科学基金保密规定。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取消万昌秀项目评议、评审专家资格;给予万昌秀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20号
关于彭国星的处理决定
经调查,湖南某高校彭国星花钱到网上“中介公司”购买申请书,申报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且与他人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彭国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给予彭国星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21号
关于余文琼的处理决定
经调查,福建某高校余文琼花钱到网上“中介公司”购买申请书,申报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且与他人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余文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给予余文琼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23号
关于汤靓的处理决定
经调查,山东某医院汤靓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抄袭剽窃他人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汤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给予汤靓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